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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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1949-1952 第1卷 第2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7509353943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618页
  • 文件大小:133MB
  • 文件页数:634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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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1949年1月—1950年12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1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1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7

政务院关于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决定20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21

国徽图案、国徽图案说明、国徽使用办法21

政治、法律23

土地改革23

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23

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24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26

农民协会组织通则28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29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30

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39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40

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41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干部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时的八项纪律42

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43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44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关于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的指示47

民主建政48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48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50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51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52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53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55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56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57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60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61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62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63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64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65

生产救灾、救济65

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65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67

拥军、优抚68

内务部关于各地开展春节拥军运动的指示68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68

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69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70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72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73

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74

内务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新旧年关开展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运动的指示75

公安76

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76

政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77

司法78

政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78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79

民族80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80

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81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81

侨务82

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82

财政、经济83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83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84

政务院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86

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关于清理调配仓库物资的几个具体规定88

政务院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89

预算、决算90

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90

政务院关于调整财政收支米价的决定92

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93

政务院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9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进行年终清理决算的指示9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96

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96

政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97

一九五○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99

税收99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99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01

货物税暂行条例103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05

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112

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113

财政部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114

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114

财政部关于公粮霉烂、虫蚀、被盗、失火等损失后处理办法的决定116

契税暂行条例11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粮保管工作的指示117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11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税收及其实行日期的通知12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夏征公粮运输入库工作的指示121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22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125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126

屠宰税暂行条例126

印花税暂行条例127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132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32

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33

盐务134

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134

政务院关于加强土盐检查和管理令13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将现行食盐税额减半征收的决定13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食盐税额减低后盐商存盐因减税所受损失的补偿办法136

金融137

中央金库条例137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137

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13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企业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指示13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指示139

货币管理实施办法139

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143

贸易148

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14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麻与粮食合理比价的通告150

贸易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棉粮比价标准,优棉优价及确定籽棉价格的联合指示15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严禁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指示151

贸易部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152

政务院关于向国外订货须先经中财委批准再交贸易部统一办理的通知152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153

贸易部关于各地贸易行政机关应即检查并领导贸易公司调整零售价格的通知154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年粮食公司收购小麦的指示154

贸易部关于公私联合购棉及棉花市场管理的指示154

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55

海关156

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156

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158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159

工业16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161

燃料工业部 中国煤矿工会筹备委员会关于贯彻煤矿管理民主化的联合指示161

政务院关于改变粮食加工标准、增加食用粮食的决定162

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63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64

关于结束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的决议166

铁道166

政务院关于实现铁道部一九五○年工作计划的指令166

政务院关于严禁铁路沿线居民斫伐路植树木的通令167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67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168

铁道部关于消灭事故保证行车安全的命令175

铁道部关于制定“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的命令176

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177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暂行组织规程177

公路179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公路工作的决定179

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80

养护公路暂行办法182

华东区修建公路征用土地暂行办法183

航务18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航务工作的决定18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185

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187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贸易处 航运处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188

农业189

政务院关于实现农业部一九五○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189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189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年麻、烟草及蚕丝生产的指示190

农业部关于防治病虫害的指示191

贸易部 农业部关于今年各地良种籽棉收购与加工的联合指示192

政务院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192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为完成今年的农业生产任务广泛地组织农村妇女参加春耕生产的指示19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秋季农业生产的指示195

农业部关于开展冬季农业生产工作的指示196

林业197

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197

林垦部关于春季造林的指示198

林垦部关于华北、西北等区雨季造林的指示199

林垦部关于秋冬季林业工作的指示200

水利201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年水利春修工程的指示201

水利部关于春修工程的补充指示202

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204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205

劳动20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告20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感谢各地职工拥护处理年终双薪奖金办法的通告20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年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207

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208

政务院接受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之建议的决定209

中国搬运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搬运公司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210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关于废除把头制度向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的建议210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211

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211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21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214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215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216

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217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218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219

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220

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223

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224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225

重工业部关于加强雨季安全工作的通知22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规定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的通令229

重工业部关于大力开展安全教育的指示230

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231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234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中若干问题的指示241

合作242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242

工商管理243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私营企业股东有限责任问题的指示243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243

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245

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246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248

文化、教育251

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251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招收青年学生、青年工人参加各种军事干部学校的联合决定252

教育部关于胜利完成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生计划的指示252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规定各种军事干部学校学员条件的通告253

政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254

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254

文化255

文化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年节、春节群众宣传工作和文艺工作的指示255

文化部关于开展新年画工作的指示256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256

政务院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令257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258

政务院征集革命文物令259

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260

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260

电影新片领发上演执照暂行办法261

电影旧片清理暂行办法261

国产影片输出暂行办法262

国外影片输入暂行办法263

教育263

政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263

教育部关于中国人民大学实施计划的决定264

教育部关于坚持灾区教育工作的指示264

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265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267

政务院关于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本年暑假毕业生工作的通令268

教育部关于华北区高等学校一九五○年度新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暂行规定269

教育部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少年儿童队联系的决定269

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270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271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272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274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275

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276

教育部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277

教育部关于开展今年冬学工作的指示278

科学280

中国科学院扶助国内各重要专门学会研究会等刊行科学期刊办法280

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国科学院基本任务的指示281

新闻、出版282

政务院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282

出版总署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283

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284

新闻总署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285

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285

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287

卫生289

卫生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开展军民春季防疫工作的指示289

卫生部关于一九五○年医政工作的指示291

卫生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预防霍乱的联合指示292

政务院关于发动秋季种痘运动的指示293

种痘暂行办法294

监察296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296

人事、编制298

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298

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299

印信条例300

1951年1月—12月303

总 类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303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304

政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306

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306

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31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311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311

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3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增产节约运动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313

政治、法律315

政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示315

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316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316

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317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通知318

内务部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319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检查司法干部思想作风及对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展开群众性司法斗争的指示320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监督检查婚姻法贯彻执行的指示321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关于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321

民主建政322

政务院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322

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323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324

政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关系的决定325

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32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代行本会地方委员会职权的通知327

政务院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328

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关于县人民政府当前十项工作的决议328

生产救灾332

内务部关于检查救灾工作的指示332

内务部关于春荒期间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指示333

优抚333

内务部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333

内务部关于参加军校的青年工人、学生的家属按革命军人家属优待的通令334

公安334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334

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335

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336

司法、检察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336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339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34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署 司法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参加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341

民族342

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342

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342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提出的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的报告的决定343

贸易部关于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344

教育部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346

卫生部关于全国民族卫生会议的报告348

财政、经济350

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350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指示351

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领导的决定352

预算、决算35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354

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356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357

税收360

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360

政务院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361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362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362

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363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364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365

金融36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367

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368

政务院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的命令368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369

财产强制保险条例369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371

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373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375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376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377

政务院关于在新疆发行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并准在全国流通的命令378

贸易37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37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棉粮比价的指示379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麻粮比价、解决收购与粮食肥料供应问题的规定380

政务院关于购棉、储棉工作的指示380

贸易部关于稳定新旧年关物价的指示381

贸易部关于纪念节日百货公司零售业务减价及优待办法的规定382

海关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3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451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的通告452

工业4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45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456

纺织工业部关于推行“一九五一织布工作法”的指示458

交通458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458

轮船业管理暂行规则459

政务院关于成立塘沽建港委员会的决定462

农业462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462

农业部关于加强春耕领导保证适时播种的指示465

农业部关于渔业生产的指示46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抗旱植棉的紧急指示46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防治蝗蝻工作的紧急指示467

林业467

政务院关于春季严禁烧荒、烧垦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467

政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467

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改名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的决议468

水利469

政务院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指示469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加强防汛工作的指示470

农业部 水利部关于加强灌溉管理工作的联合指示470

劳动471

政务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472

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47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原有劳动保险事业处理办法的规定477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478

合作479

贸易部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对合作社社员实行配售的联合决定479

一九五一年预购棉花暂行办法480

工商管理481

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481

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483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483

政务院关于征用英国在我国的亚细亚火油公司财产的命令491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492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493

文化、教育494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494

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495

教育部关于开展电影“武训传”和“武训精神”的讨论与批判的指示496

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497

文化497

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497

文化部 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年画工作的指示499

教育500

政务院关于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收学生的决定500

教育部关于胜利完成各种军事干部学校招生计划的指示501

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502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 教育部 卫生部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推行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503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504

教育部关于加强今年冬学政治时事教育的指示507

新闻、出版507

新闻总署 出版总署关于全国报纸期刊均应建立书报评论工作的指示507

新闻总署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全国工厂矿山企业中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508

卫生509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509

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发展卫生教育和培养各级卫生工作人员的决定510

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511

卫生部关于调整医药卫生事业中公私关系的决定512

卫生部关于医药界的团结互助学习的决定513

医师暂行条例514

中医师暂行条例516

政务院关于充实国防建设中的卫生人员的决定517

监察519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519

人事、编制520

人事部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520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520

政务院关于各地区各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招考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学员的暂行规定522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522

1952年1月—12月527

总类527

毛主席元旦团拜祝词5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展开各界人士思想改造的学习运动的决定52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展开各界人士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思想改造学习的通知528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528

政务院关于公布“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的命令529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5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532

政务院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533

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534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536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及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的决议537

政务院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53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要求各省、市协商委员会领导各界人士进行共同纲领的学习的通知539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539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540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540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540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541

政治、法律542

政务院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542

优抚544

内务部关于评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的指示544

政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545

公安546

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546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547

民族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548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550

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552

的决定552

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553

财政、经济554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554

政务院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561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563

政务院对“国营企业”等名称用法的规定564

税收565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改货物税评价调整幅度的命令565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及时加强公粮保管以防霉坏的指示565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566

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568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569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574

贸易576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二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576

工业577

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全国机械工厂开展生产能力查定工作的指示577

铁道578

铁道部 铁道部政治部 中国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全国铁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满载、超轴、五百公里运动的决定578

农业581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五二年农贷工作的指示581

政务院关于大力开展群众性的防旱、抗旱运动的决定583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584

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二年水产工作的指示586

农业部 贸易部关于一九五二年茶叶生产、收购工作的联合指示587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防治农作物病害虫害的指示588

政务院关于防治害虫的紧急通知589

政务院关于紧急动员起来开展抗旱斗争的指示589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590

林业591

林业部关于一九五二年春季造林工作的指示591

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593

水利594

政务院关于荆江分洪工程的规定59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水利工作的决定594

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关于一九五二年防汛工作的指示596

劳动598

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598

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599

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603

政务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604

劳动部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604

合作605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一九五二年预购棉花工作的指示605

文化、教育607

文化607

文化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607

教育609

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609

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610

教育部关于实现一九五二年培养国家建设干部计划的指示611

部计划的指示611

新闻出版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612

期刊登记暂行办法613

卫生614

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614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继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指示615

监察616

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616

政务院关于颁发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的命令617

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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